近日,田东县公安局民警迅速查处一起网上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抓获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女,27岁),避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回顾
2月26日13时许,田东县平马镇庆平路51号发生火灾,经县公安消防大队官兵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火灾发生后,县公安局民警就发现微博名为“广西田东**直批”的网民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不实的火灾视频和一具被烧焦尸体的图片,用“突发、突发,广西田东县着火,全拍房子被烧,烧伤人数惨不忍睹”等虚假内容进行传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民警迅速开展侦察,很快确认网民“广西田东**直批”的真实身份和落脚地,并将其传唤到案。
经审讯,李某某对在微博发表虚假谣言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由于该微博被民警及时发现并拦截,浏览和扩散人数不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大,其又在哺乳小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罚款300元处罚。
警方提示:针对网络谣言,要保持理性应对、情感中立、谨慎传播的态度,切勿让自己的善意和正义感被造谣者利用。轻信谣言不仅可能使自己上当受骗,还可能成为谣言传播散布的渠道。谣言愚弄了大众,污染了网络环境,有时还会给人们生活带来一定恐慌。当网络谣言出现时,网民更要多一份理性和自律,不随意听信网络谣言,必要时可向权威部门求证,不要做谣言的传播者。
警示
散布谣言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温馨提示
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网民的言行依然受到法律等行为规则的约束。希望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道德准则,规范网上言行,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造谣、传谣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被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