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法院,为我解决了这件一直压在心头的事,要不然真的连觉都睡不着!”当刘某(化名)再次见到主办此案的吴合勇法官时喜笑颜开,激动的说到。
案件起因是,原告杨某(化名)因租赁商铺的问题将被告刘某(化名)诉至法院,被告为靖西市云天城某商铺的业主,原告于2021年底向被告刘某租下了其商铺并开始装修经营,不料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原告经营不久便被迫休业,原告认为这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已支付的全部租金,原告还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
当被告得知这一情况后,感到了莫大的委屈,急匆匆来到法院质问办案法官其没有任何过错,也是疫情影响的受害者,其账户被冻结,认为是法院偏袒原告,其不会退还一分租金给原告,并且情绪一度失控,后经过吴法官细心解法释理,并叫来被告家属及其委托代理人一起做其思想工作,才稳定了被告的情绪。该案件经过庭前多次调解,均因意见分歧较大,不愿意退步而无法达成调解,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的事实的基础上,主办法官考虑到,判了之后社会效果未必好,靖西疫情过后复工复产正在逐步向好发展,此时民心的稳定才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为此吴法官想在宣判前做最后一次努力,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办案法官的苦口婆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最终同意协商解决纠纷,被告退还部分租金,双方自愿解除合同。
随后,办案法官又鉴于被告之前的不稳定情绪,决定上门再次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让其深刻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护公平正义是法院的宗旨。经过法官说法,被告理解了法院的工作并出现了开头时那一幕。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解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