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关于确认违法燃气钢瓶当事人的公告
靖城管告字〔2023〕第1号
2023年以来,本机关在燃气领域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和第二十八条“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查扣(扣押)、没收了违法燃气钢瓶总计19批907罐(其中:规格型号为YSP-15,计量单位为14.5公斤钢瓶共458罐,规格型号为YSP-12,计量单位为12公斤钢瓶共445罐,规格型号为YSP-4,计量单位为4.5公斤钢瓶共4罐)。现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告。请违法燃气钢瓶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本机关进行登记确认,并接受处理;逾期不登记确认的,本机关将其认定为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燃气钢瓶,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依法移交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销毁。
特此公告
靖西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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