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上午,由百色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于靖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接受微信名为“无线wifi”的陌生人的雇请,到靖西市中越边境运输走私入境的冻品。当日23时许,王某根据“无线wifi”在微信群发布的消息,驾驶一辆小货车到岳圩镇岳圩街下勇屯等待装货。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根据微信群消息指示,驾车前往中越边境793界碑附近装载由工人从越南搬运到中国境内的冻牛肉共190件,又按照微信群消息的指示驾车往化峒镇方向行驶,行至岳圩镇大兴村那旦屯附近时被靖西市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查、称重,王某所运载的冻牛肉净重4.92吨。经靖西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冻牛肉价值29.52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他人走私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仍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法庭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