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巡警大队队员宋兴国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副检察长班应钦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职务。
检察机关指控
2017年,被告人宋兴国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军(已判决),知道陈某军与王某芬、白某(已判决)合伙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大酒店开设“康体中心”进行组织妇女卖淫的违法活动,被告人宋兴国也多次到该“康体中心”接受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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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宋兴国确定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将于当晚开展社会治安整治清查“霹雳”行动,对县城各个酒店进行检查的消息后,便提前将此行动消息电话告知陈某军。行动当晚,检查人员到达陈某军开设的“康体中心”时,发现该处已人去楼空。2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宋兴国接到将参加当晚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开展的“两会”期间社会治安清查行动任务后,便提前将此行动消息通过微信告知了陈某军。行动当晚,检查人员到达陈某军开设的“康体中心”时,发现该层楼熄灯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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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宋兴国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新州派出所值班时,使用手机拍摄下停放在派出所内的三辆警车和两辆便车的照片及车牌,后将该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军,告知陈某军这些车辆为治安大队检查行动时使用的车辆,提醒陈某军注意。
因帮助通风报信,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被告人宋兴国两次收到陈某军通过微信转账的报酬共计人民币12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宋兴国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便利条件,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兴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宋兴国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县直各单位领导、公检法司中层以上干部、自治县纪委监委班子、各派驻组组长、群众代表等200余人到场旁听了庭审。
此案法庭将择期宣判。
该起案件也是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执法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案件。
2018年,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军、王某芬、白某组织卖淫一案中发现该案存在“保护伞”情形,遂及时将“保护伞”线索移交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
自治县监察委员调查终结后,于2019年2月20日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受理案件当日对被告人宋兴国作出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