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偶遇“醉汉”
相约结伴而行
半路“醉汉”酒兴发作
抢方向盘、谩骂司机.....
6月10日,百色交警高速四大队在巡逻途中,成功化解“醉汉”酒兴发作的闹剧,及时消除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了车辆及司乘人员的出行安全。
当晚19时许,高四大队巡逻组在S52线马平高速平果路段开展日常巡逻管控工作,在巡逻至马平往百色方向249公里处时,发现一辆私家车打着双闪灯停在应急车道上,后方未摆有三角牌等警示标志。
经询问得知,驾驶员和该车上一位随行男子其实并不认识,只是一同参加了一场宴席,在吃饭聊天时得知该男子与驾驶员同路回家,于是请求搭顺风车回家。在回家途中,该男子已经酒醉,在行驶途中撒“酒疯”做出各种抢方向盘之类的危险动作,并谩骂驾驶员要伤害他,导至驾驶员无法正常行驶,驾驶员考虑到自身及随车其他人的安全,便求助高速交警将“醉汉”带下高速,以化解安全隐患。
为安全起见,巡逻民警要求该车辆随警车一同将“醉汉”送到大队队部。在民警的多方联系下,“醉汉”的家人经过两个多小时后到达队部将其接走,走之前“醉汉”知道自已错了,并一再与民警握手道谢。
“好意同乘”的尴尬:
明明是乐于助人无偿帮忙,却要遭遇如此窘境。事实上在法律中这种情况称为“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运行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征:顺路搭车,无偿搭乘,经运行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诺)。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处理中,原则是在“好意同乘”出现事故时,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车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而无偿搭车者有过错的,也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的风险规避:
为了规避风险,有不少人选择在事前做出相关约定。事实上,根据法律界的相关阐述,事前签订“搭乘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事故后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对此有所考虑。但从法律上讲,司机因本身过错驾驶不当或者违法行车,而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重大伤害时,这样的协议就不具备减免司机责任的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