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靖西市委副书记陆伟走狗们的公开信
8Pkw'.r 0R#T 3K} 首先感谢本论坛管理员,各版主,你们能顶住陆伟等一帮人的压力,因为我在其他的论坛比如靖西、百色门户等的帖子被强制删除,还被多次电话威胁,如果再发,看守所的饭等着你去吃等等。其实本人就是光人一个,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更何况此事事实千真万确,也被你们关了不止一次,早就被陆伟等搞的流离失所了。
Y(qyuS3h~* 本案中,陆伟等犯罪事实清楚,不容狡辩。陆伟等走狗听好了:
]TE,N$X pb\W7G 一.陆伟等组织强拆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
qs["&\@ 4iDlBs+ 1.靖西县人民政府在拆除前没有履行决定、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决定执行等程序下对举报人的固体垃圾处理厂进行行政强制拆除,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
F2B9Q_>P q ,C)AZ 2.《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综观我国的法律立法规定,主要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并没哪一部法律规定在强拆过程中可限制人身自由。另外,依行《证据规定》,靖西县人民政府对自己实施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但靖西县人民政府在原庭审中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靖西县人民政府应承担本案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陆伟作出本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陆伟作出限制本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没有出示证件直接羁押本人上车,更没有通知举报人家属,非法管制,时间长达12小时(早上8点到2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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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I 二.靖西县人民政府一再狡辩不是其所为,伪造证据,厚颜无耻
#>]o' KQx *0*1.>Vg 1.靖西县人民政府在一审庭审中拒不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u_;&+o2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靖西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质证程序中,应当提供原件。若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供证明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据。本案中,靖西县人民政府就只提供其职能部门的检查记录等复印件证据,而且没有加盖部门印章,对举报人要求提供原件进行质证的要求置之不理。
)L,.KO S)$)AN<O 2.提供的复印件证据本人一直没有见过,也没签收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的执法决定在送达当事人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构成实质影响。
/2<1/[# 从1-3,4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处理记录的内容来看,其中的处理意见栏目都有要求业主尽快到我局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待办好相关的手续后方能生产。对其作出的所谓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自行拆除生产设备、恢复原貌内容只字未提,甚至完全相反。
e\9H'$1\ Id<3'ky<N 三.认为本人建厂违法,环境污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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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W&Nwd 1.直接认定本人建厂行为违法显属错误
{JJq/[j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进一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本人的固体垃圾处理厂完全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2012年第32号 公告颁布的《废轮胎综合理由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应当颁发执照,然而各部门着实不作为,互相推诿,工商推环保,环保推发改委,发改委推国土,国土又推工商。跑了近一年,各部门都过了好几遍。因此,本人的垃圾处理厂之所以没能办下下手续,是靖西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必然导致的结果。
#o(c= m(B,a,g< 2.本案中的设备制造厂家是一家中美合资的高科技企业,并有质量认证证书,而且相关的废水(20公斤)、废气(产生的废气经过充分燃烧,烟气采用了专利产品强力雾化塔处理,专利号:ZL 2011 2 0394855.9)都经过相关环保设备处理,对周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而且从靖西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处理记录的复印件和现场执法6-1至6的照片来看,附近生态环境良好,并没有如靖西县人民政府,二审法院所述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lt;K{ w9Eb\An 四.陆伟滥用职权暴力执法、哄抢物质,给本人造成近400万的损失
SR+<v=i 2013年12月4日上午8点20分,靖西县陆伟常务副县长组织县府办、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经济局、电力公司等部门来我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事先和现场我并没有收到任何拆迁通知和文件,他们也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而且一到厂,我就被陆常务安排的所谓的公安人员(没出示任何证件)强行带走,后被关到新靖镇工商所的一个小房子内,被限制了一切自由,对厂里的情况完全不知道。后了解到陆常务他们是按照“不留设备,不留公棚,不留人员,不留原料,不留产品”五光要求,对我厂进行了彻底的大扫荡。所有的捣毁和变卖工作他们真的是开展是有条不紊。短短的2个小时,不顾厂内人员的安全将所有的房屋,电视等生活用具全部捣毁,几百万的设备被砸的稀巴烂,废水处理池,油水分离罐被挖穿。废水,油水到处流放,厂内鱼池的鱼全部死亡,变压器,所有的电机,水泵等能带走的都变卖到废品收购店。天哪,这哪是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执法,这简直就是一次有阴谋,有计划,有组织的扫荡任务。 2013年12月9日,我带着疲倦的身躯来到靖西县政府大楼,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递交给盘县长的秘书,要求县政府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和答复,结果县长秘书说这事首先应递交给陆常务,我质疑的问道:“那如果陆常务不答复怎么办?”结果被告知,陆常务如果不签意见或者不同意赔偿,那也没办法,这个事太小,县长日理万机不会管的。就这样我带着“这个事本来就是陆常务自己执法的,他难道还会签署不同的意见出来?”的疑问离开了政府办公大楼。结果一等就是20多天,每天我都跑几次政府大楼,结果陆常务的秘书都是以陆常务没签意见的理由劝返我们回家。现在哪还有家?没水没电,房子被推倒,锅碗瓢盆,被子卧具等被捣毁,哪还是能生活的家,看来我们的县政府是不会为我们一介草民做主了。2013年12月18日,我们实在是坐不住了,跑到了县委,想找书记来为我们伸张正义。哎,领导都是很忙的,办事的说书记去北京开会了,要到1月中下旬才能回来,就这样又扑了个空,只好把材料交给了县委秘书办公室听天由命,一晃十余天,县委跑了个10几遍,后来音信全无。无奈,我提出要面呈陆常务的要求,没几天又被以陆常务很忙的理由拒绝。直到2013年12月30日,陆常务的秘书电告我结果出来了,我是一路飞奔到政府大楼,结果是文件的四点答复让我是气愤,哭笑不已。第一点:产业合法,没有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批材料,属于无证非法生产。第二点:没有向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批先建的非法加工点。第三点:质监,环保,工商来执法,说我们对执法要求置之不理。第四点:对我们的赔偿要求予以驳回,以后县政府还要组织各单位一如既往,并加大执法力度。 久盼的结果就是这样,的确让人心寒,以前各部门的互相推委,现在倒好全是我们的不是。一气之下,第二天我跑到环保等部门去理论,要求他们出示我们以前提交的材料,结果都说丢了,没审批就没保存,我当即要他们补办材料,他们说反正都这样了补办也没有用,后我据理以争,态度强硬,他们让我补办了申报材料,但是领导就是不签字,不见面。哎,当着我们面说材料没审批丢了,当着领导的面就说我们没递交任何材料,这种欺下瞒上的行为,哪是我们革命老区政府的行径呀?再说我们对部门的执法不理睬,这更是无稽之谈,各部门来执法,我们不都是在停工吗?而且你们都是以罚款的形式来处理的,没处理就没生产。这个厂里20多个工人还有附近的居民都可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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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综上,被举报人靖西县政府原常务副县长陆伟(现县委副书记)违法强拆及非法拘禁举报人并给举报人造成了近400万的经济损失。事后,被举报人没有就赔偿问题积极于举报人协商。相反,一再伪造证据、狡辩不是其所实施并以举报人无法证明其财产合法为由拒赔。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他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XH}/FcP_O K&\3j-8^ 附:被强拆时本厂固体垃圾处理厂原貌
gbC!>LV 靖西县人民政府敢做不敢为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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