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靖西县人民政府在一审庭审中拒不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靖西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质证程序中,应当提供原件。若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供证明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据。本案中,靖西县人民政府就只提供其职能部门的检查记录等复印件证据,而且没有加盖部门印章,对举报人要求提供原件进行质证的要求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