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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19岁要嫁人 Ux2(O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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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姐姐身份证登记 odD^x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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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林女孩蓝某群刚满19岁,坠入爱河的她,迫不及待要和男友蓝某结婚。可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女性的法定婚龄必须要20岁,怎么办呢?这时,蓝某群想到了个“好主意”,可以借用比她年长两岁的姐姐蓝某爱的“身份”去登记。 T;IaVMF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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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5日,蓝某群拿着蓝某爱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与蓝某到某县民政局处办理结婚登记,蓝某群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以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签名均为“蓝某爱”。某县民政局当天核发了《结婚证》。 (i^{\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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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过几年轮到蓝某爱要结婚时,她竟也干脆“将错就错”,用妹妹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 =c"`>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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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想离婚遇阻 yO;r]`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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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起诉民政局 yIC8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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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姐妹俩的婚姻生活一直平顺,或许她们之间的“小秘密”就不会有人发现。不幸的是,蓝某和蓝某群婚后感情不合,蓝某想离婚,却因为妻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一直办不了离婚手续。2014年6月24日,蓝某以颁发结婚证未尽审查义务为由,将某县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已颁发的《结婚证》。 d<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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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蓝某是和“蓝某爱”去某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的,该局已尽到了审查义务。蓝某认为蓝某群冒用姐姐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遂驳回了蓝某的请求。蓝某不服,提出上诉。去年年底,南宁市中院公开审理该案。 6-c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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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Ci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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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未尽义务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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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结婚证》 `lX |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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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蓝某强调,蓝某群和蓝某爱均已承认,姐妹俩私自互换身份登记结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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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蓝某与蓝某群到某民政局处申请结婚登记,蓝某群为了规避法定婚龄的限制,故意隐瞒身份,不使用本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而是使用其姐姐,即蓝某爱的身份信息申请结婚登记,导致两人《结婚证》上的女方照片为蓝某群本人,但是女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则为蓝某爱。由于蓝某与蓝某群故意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直接导致婚姻登记错误。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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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婚姻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而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审核时也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导致被诉的婚姻登记行为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由此,二审法院判定,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蓝某和蓝某爱的《结婚证》。 KuL2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