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南坡乡一男子李某组织人帮忙砍树,不料砸伤过往路人马某。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李某赔偿受伤路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1.8万余元。
2016年9月20日17时许,李某在南坡乡达腊村达栋屯路口公路边,砍伐一棵树木,并组织两人帮忙,在砍伐树木过程中,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标语等,也无人看守警戒位置,结果被砍倒的树木正好砸中正常驾驶摩托车路过的马某,致马某受伤和摩托车损坏。经医院诊断:马某颅脑损伤、椎体爆裂性骨折、右侧横骨骨折。
靖西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路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没有履行相应的警示以及防护义务,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