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 |
2015-06-12 20:08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Rk7F;2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贯彻实施办法。 ,
^K.J29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指出,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坚持把排除检察机关内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问案件作为落实“两个规定”的抓手和重点。 TA0(U$ 4 }X?#"JF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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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A{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H' ox%j_P9@: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Li]96+C$} 3}!u8,P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QS!Z*vG R?{xs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pS|K[:5 Le:C8^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e5 L_<V^Jo 'tY(&&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s .<.6t:G4 DH%PkGn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Q ee5} r{^43g?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Q]ad Fz tsL
; wT_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a6j& po 5a'`%b{{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1O<6=oH G{]RC^Zo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2|=h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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