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0
Y>M=| *27*>W1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D3D}DaEYj %Jp|z?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zL1;d AiP!hw/V$ 目 录 ;AX8aw, 第一章 总 则 tGjhHp8}c 第二章 立法权限 !m;H@KR{ 第三章 立法准备 r^0F"9eOL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h !gk s-0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Ag9?C* 第六章 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 D:"{g|nW} 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 >Lft9e 第八章 其他规定 ]y#3@ 第九章 附 则 ),(V6@Z? s@8w-]" }!p`1]gem Kcy@$uF{2 t~``md4 第一章 总 则 u0QzLi,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IgIYguQ lk3=4|?zsE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适用本条例。 3B0PGvCI1 u JY)4T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iA gp'# jQS 6J+F]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Qkcjr]#^$ _%/}>L>-`8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aC%&U4OS L\%orLEmK 第五条 本市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 0hY{<^"Y kV;fD$iW; 第二章 立法权限 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