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T'i9_V{ rMxst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EG.p ;hF >iw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d hiLv_/ s=#IoNh 目 录 u~<>jAy 第一章 总 则 $m:}{:LDCf 第二章 立法权限 X0b :Oiw 第三章 立法准备 =sRd5aMs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S1uW`zQ!+_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a8M.EFa: 第六章 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 E#Ynn6 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 *{W5QEa 第八章 其他规定 0K>rc1dy 第九章 附 则 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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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 第一章 总 则 FMY
r6/I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c
;7me. As@~%0 S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适用本条例。 efMv1>{ X^% I 3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A!Ef=R C
fQj7{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Wg>6 %s$_KG !&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vq$%Ug/B Xn.zN>mB 第五条 本市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 ,iCd6M{ e;x`C 第二章 立法权限 TCU|k , L6BHh_*E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k\7fvF 3Zsqx=w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V5KAiG<d +;#hED;8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_jH1Mcq \ ^EjE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R`wFn^P }^G'oR1LF M7yJ2u <Ty 根据前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lTXG @^Mn
PM 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所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Bx
E1Ky8@A !IoD";Oi 第七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lO%Z4V_Mj 2t1 WbP1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pX6T7 IaE};8a8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p927 b9EJLD 第三章 立法准备 +<:p`% E1 *\)q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ec1snMY \yb^%$hZ0
立法规划项目分为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以及不完全具备立法条件、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 W~W^$A ]gTaTY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GY,@jp|R @U;-5KYYi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_kH#{4`Hw ZT8. r0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x0.&fCh% St|sUtj<r 第十二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编制本届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应当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一年内完成,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本年度的第一季度完成。 mfG|K@ODM- w|Zq5|[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调整,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后,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7>Vmr6 {eIE|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采取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f1L<euH jR@-h"2*A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U,iTURd 1}S_CR4XBs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i/O!bq[o s`C#=l4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应当采取召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