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池中院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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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 X!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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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圩和女友韦某华(被害人,殁年38岁)共同居住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原武鸣县)某镇韦某华家,因陆圩向韦某华索要借款等原因,韦某华提出分手,陆圩心生怨恨。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陆圩掐扼正在卧室内睡觉的韦某华颈部,又持螺丝刀刺扎其头面部,致韦某华开放性颅脑损失死亡。 3)=ix. 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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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圩杀害韦某华后潜逃回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某乡某村老家,并藏匿于附近山上。其间,公安人员曾上山抓捕陆圩未果,陆圩怀疑系被害人陆某(殁年39岁)举报其藏身地点,心生报复之念。2011年3月10日晚,陆圩潜入陆某家,持刀猛砍正在睡觉的陆某头面部致其重伤。 BWY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