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村委会具体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初审工作便利,一村干部伙同他人三次骗取危改补助款5.6万余元,最终被广西靖西市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05年9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农某担任广西靖西市龙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职将近11年。2014年,被告人农某在协助镇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中,与村干赵某(已判刑)、黄某、罗某共谋后,在明知村民农某杨、农某期已建有砖混结构楼房的情况下,仍分别以两村民名义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共37480元,其中农某分得赃款6200元。同年,被告人农某又与村支书黄某、村民农某丰共谋后,在明知农某丰已于2013年已建好房子的情况下,仍以农某丰的名义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18740元,其中农某分得赃款6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农某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拿来私分,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共计5.62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与同伙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其参与谋划,事后共同分赃,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贪污的财物属于扶贫款,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