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男子罗某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2018年6月罗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被查获后拒不配合交警执法,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期满后,罗某即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聘。罗某不得不同意接受,但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可公司认为,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必须是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而公司之所以解聘,恰恰是因为罗某违法在先,即公司并无不当。
面对这个棘手的问题,罗某不知道公司的理由成不成立?
针对罗某的情况,靖西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卢律师认为,该房地产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公司必须向罗某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究竟应否向罗某支付赔偿金的关键,在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本法规定”。
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的错误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限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四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也有相似的内容。
结合罗某的情况,一方面,很明显罗某的情形不属于前三种。另一方面,罗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第四种情形,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因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罗某虽然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却并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或检察院公诉及决定免予起诉,只是由公安机关作出,故性质上并不属于犯罪而属于治安拘留。
而治安拘留与犯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只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也称为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核心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但还不够不上按照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罗某所受的,恰恰只是治安行政拘留,而非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