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EnBi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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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进各委、办、局: G.:QA}FE'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uC|bC#;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aeE~[m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f+%s.[;A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因主观上的过错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或因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导致行政违法,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HE:]zH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直属部门负责本县(区)政府、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和市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直属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l@ 5kw]6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事实,处理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理结合的原则。 G.~Ffk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 ckkm}|&m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责任心不强导致行政处理违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ra)4huZ
(二)依法应当履行职责和义务,但无正当理由推诿不履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R}9n@JI^Y
(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法定处理期限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HP,{/ $i:
(四)所作的处理决定由于承办人员故意或过失致使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因以上原因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及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X4LO)C
(五)在履行行政职责中,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 QT4&Ix,4T1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 zwJ\F '
(七)其他违反法律、政纪造成不良后果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f_z]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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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在责任的确定上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8I80:e_~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要按照主观故意或过失、责任心、业务水平、造成损失及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2-%9k)KH
第七条 责任的划分 N (0%C?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个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造成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fp?/Dg"49.
(二)由于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W.c>("gC
(三)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造成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承办人有过错的,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BWT21'-Y
(四)由于批准人否定审核人(或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_oQg_-7e
(五)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审批案件,造成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6Z6@Pq(xQ
(六)由于不作为而造成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属领导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批准或者同意的领导人承担责任; VQI[J
(七)因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予追究。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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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分行政处分、经济责任追究和其他处理三种形式。主要有: eyuQ}R
(一)通报批评; +' SG$<Xv
(二)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TL>{"z`x
(三)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XLFw;o
(四)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和奖金; Z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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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扣发基本工资以追偿行政赔偿费用: 1oI2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07G'"=
第九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因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应当给予赔偿的,根据责任大小由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j`4nXm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犯罪嫌疑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b/d1(B@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通过群众来信来访、执法检查发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报经责任追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 mq+x=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应在60日内结案,被调查的相关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予配合。 6lm<>#_
经调查确定执法过错责任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和处理程序,作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和决定对责任追究的建议和决定,有关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l^2m7 7)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30日向处理的机关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处理机关或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受理。 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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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I&f!>y?,Z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