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计,从2013年到2017年,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
据了解,广西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有740多万辆。据统计,2017年1月至11月,全区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事故总数的26%和15%。
1月16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并对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作出要求。
因部分电动车指标超出了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而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逐年增多。在此背景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工作。
据了解,1999年发布实施的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明确提出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重量、电池电压、电动机功率等34项技术指标,其中包括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 km/h、整车质量不得超过40 kg、带脚踏骑行功能等。
不过,由于制定年代较早,当时行业发展还不成熟,现行标准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其中,最高车速在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防改装要求,出厂后能够比较简单地调高最高车速。结果显而易见,如今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部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过了40km/h,整车重量甚至超过了70kg。
这些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的“超标车”,产品性能上已接近机动车,却按照非机动车使用和管理,且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巨大,造成了许多人员伤亡事故。
“从根本上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计,新标准坚守安全底线,设置了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电池电压、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关键指标,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产品的机械安全、行驶安全、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相较于现行标准,新国标有三个“变”。
那么,具体的三个“变”是指什么呢?其主要体现在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上。
一是考虑到部分地区的道路并没有明确划定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由现行标准不得超过20 km/h提升至不得超过25 km/h。但是,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km/h。
为此新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在车速超过15km/h时发出提示音,及时提醒消费者注意是否超速行驶,同时提醒行人等其他交通参与方注意避让。
二是整车质量由不得超过40kg提升至不得超过55kg。
三是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由原先的不得大于240W,提升至400W。“新标准在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等方面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放宽,为的是满足消费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此外,为了提高可操作性,避免企业“钻空子”,杜绝“超标车”泛滥,同时提升电动自行车的整体安全性能,新国标还在多个方面做出了修订。
例如,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淋水涉水性能、防失控、充电器保护等安全内容;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不给产品出厂后提高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留下空间;增加了车速提示音等。
同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根据规范,电动自行车尺寸应符合要求,整车高度不超过1.1米,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不超过0.45米。规范指出,在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醒目部位表面,应当永久性地标上每辆电动自行车的唯一性整车编码。整车编码采用15位全数字代码结构,共有4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企业代码、车种代码、生产年份代码、生产流水号代码。
据了解,新标准从发布到正式实施拟设置半年到1年的过渡期。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标准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标准的产品。
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妥善的解决办法,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