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电动四轮车属机动车 非法上路将受处罚
靖西网秋之恋 | 2015-07-16 |
近日,百色市公安交警支队发布《致“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驾驶人的一封信》,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一直以来,市民普遍认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就是电动车的一种,无需驾驶执照。但在这封信中,百色市公安交警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重新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作出了界定。
“电动四轮车:汽车指的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即电动四轮车属于汽车。电动三轮车中,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属于汽车,不超过400kg的属于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属于汽车,不超过600kg的属于摩托车。”这一界定,明确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实际上属于机动车范畴,需要市民持证开车,并且办理牌证。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机动车都能办理牌证的。由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都不符合相关要求,因此,百色公安交警表示,目前市场销售的电动三轮、四轮车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能办理牌证,不予注册登记。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